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dà)會(huì電舞)常務委員會(huì)第二次會(huì)議通(tōng)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旅遊者
第三章 旅遊規劃和促進
第四章 旅遊經營
第五章 旅遊服務合同
第六章 旅遊安全
第七章 旅遊監督管理
第八章 旅遊糾紛處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èi)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範旅遊市場秩序,保護和笑場合理利用旅遊資(zī)源,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信雨,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和在中華人民些兵共和國境内組織到境外的遊覽、度假、休閑等形式的旅遊活動以及為(wèi)但行旅遊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活動,适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jiā)發展旅遊事業,完善旅遊公共服務,依法保護放美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的權利。
第四條 旅遊業發展應當遵循社會(huì)生議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國家(jiā)鼓勵各類市頻一場主體在有效保護旅遊資(zī)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答厭遊資(zī)源。利用公共資(zī)源建設的遊覽場所應當體現子見公益性質。
第五條 國家(jiā)倡導健康、文明、環保的旅遊方式,支持和鼓勵各類社們靜會(huì)機構開(kāi)展旅遊公益宣傳,對促進旅遊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短地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六條 國家(jiā)建立健全旅遊服務标準和市場規則,禁止行業壟斷和地區內他壟斷。旅遊經營者應當誠信經營,公平競争,承擔社光影會(huì)責任,為(wèi)旅遊者提供安全、健康、衛生、方便的旅遊服拍新務。
第七條 國務院建立健全旅遊綜合協調機制,對旅遊業發展進行綜合協調湖民。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工(gōng)作的組織和領導,明确相關部做空門或者機構,對本行政區域的旅遊業發展和監督管理進行統籌還飛協調。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旅遊行業組織,實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旅遊者
第九條 旅遊者有權自主選擇旅遊産品和服務,這們有權拒絕旅遊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wèi)。
旅遊者有權知悉其購買的旅遊産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
旅遊者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産品和服務。
第十條 旅遊者的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得(de還黑)到尊重。
第十一條 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遊者在旅制美遊活動中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享受便利和兵風優惠。
第十二條 旅遊者在人身、财産安全遇有危險時(shí)兵黑,有請求救助和保護的權利。
旅遊者人身、财産受到侵害的,有依法獲得(de)賠償的權利。
第十三條 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應當遵守社會(huì)訊兵公共秩序和社會(huì)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們中遊資(zī)源,保護生态環境,遵守旅遊文明行為(wèi)規雜長範。
第十四條 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shí),不(b美我ù)得(de)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b我跳ù)得(de)幹擾他(tā)人的旅遊活動,不(bù)得(de)損害旅遊長金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旅遊者購買、接受旅遊服務時(shí),應當向旅遊經營者如(rú)個睡實告知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遵守旅遊睡城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
旅遊者對國家(jiā)應對重大(dà)突發事件暫時(shí)限器能制旅遊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遊經營者采取的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美中措施,應當予以配合。
旅遊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jiā)應對重大(dà)突發事件暫市東時(shí)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安全防範和弟拿應急處置措施不(bù)予配合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金弟
第十六條 出境旅遊者不(bù)得(de)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團出境的你愛旅遊者不(bù)得(de)擅自分團、脫團。
入境旅遊者不(bù)得(de)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團入境的旅遊者不(bù)得輛鐘(de)擅自分團、脫團。
第三章 旅遊規劃和促進
第十七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請做将旅遊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huì)發展規劃。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旅遊資(zī)源豐富的設區的市和縣兒快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huì)發展規劃的要求,組商但織編制旅遊發展規劃。對跨行政區域且适宜進行整體利用的旅遊資(zī老機)源進行利用時(shí),應當由上級人民拿長政府組織編制或者由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編制統一的旅遊得器發展規劃。
第十八條 旅遊發展規劃應當包括旅遊業發展的總體要現要求和發展目标,旅遊資(zī)源保護和利用的要求錯間和措施,以及旅遊産品開(kāi)發、旅遊服務質量提升、旅遊文化建設水影、旅遊形象推廣、旅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要求和促進措施等内容。鐘日
根據旅遊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編制重點旅遊資(zī)源開(kāi車票)發利用的專項規劃,對特定區域内的旅遊項目、設施和服務功能配套提信我出專門要求。
第十九條 旅遊發展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農跳規劃、城鄉(xiāng)規劃、環境保護規劃以師做及其他(tā)自然資(zī)源和文物等人文資(zī不請)源的保護和利用規劃相銜接。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xiāng)規劃,應們間當充分考慮相關旅遊項目、設施的空間布局和建設用地要求。規劃和建飛話設交通(tōng)、通(tōng)信、供水、供電、環保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線關施,應當兼顧旅遊業發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條 對自然資(zī)源和文物等人文資(厭通zī)源進行旅遊利用,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空弟合資(zī)源、生态保護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見好維護當地傳統文化和習俗,維護資(zī)源的區域整體性、文化代表到道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慮軍事設施保護的需要。時如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資(zī)源保護和旅遊利用狀大紙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本級政府編制的舊化旅遊發展規劃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并向社會(huì兒師)公布。
二十三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組織實費友施有利于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的産業政策,推進旅遊休民商閑體系建設,采取措施推動區域旅遊合作,鼓勵跨區域旅遊線路金市和産品開(kāi)發,促進旅遊與工(gōng)業、農業、商業、文化、衛生、信多體育、科(kē)教等領域的融合,扶持少數民族地區、革命老區拿光、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旅遊業發展。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多快實際情況安排資(zī)金(jīn),加強旅遊基礎設施建設、旅遊公共服務和旅請他遊形象推廣。
第二十五條 國家(jiā)制定并實施旅遊形象推廣戰略。國務院服道旅遊主管部門統籌組織國家(jiā)旅遊形象的境外推廣工嗎草(gōng)作,建立旅遊形象推廣機構和網絡,開(kāi)展大女旅遊國際合作與交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籌組織本地的旅遊形象推廣工(g秒請ōng)作。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旅遊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月木需要建立旅遊公共信息和咨詢平台,無償向旅遊者提供旅遊景區、票做線路、交通(tōng)、氣象、住宿、安全、醫療急救等必要信息又在和咨詢服務。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在交通(視你tōng)樞紐、商業中心和旅遊者集中場所拿熱設置旅遊咨詢中心,在景區和通(tōng)往主要景明對區的道路設置旅遊指示标識。
旅遊資(zī)源豐富的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裡頻況,建立旅遊客運專線或者遊客中轉站,為(wèi)旅遊者在城市及周資弟邊旅遊提供服務。
第二十七條 國家(jiā)鼓勵和支持發展旅遊職業教育和培訓,提高旅遊從業人員筆紅素質。
第四章 旅遊經營
第二十八條 設立旅行社,招徕、組織、接待旅遊者,為(wèi)其提供旅遊服務,應樹紙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de)旅遊主管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gōng喝又)商登記: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三)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zī)本;
(四)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導遊;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tā)條件。
第二十九條 旅行社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境内旅遊;
(二)出境旅遊;
(三)邊境旅遊;
(四)入境旅遊;
(五)其他(tā)旅遊業務。
旅行社經營前款第二項和第三項業務,應當取得(de樂秒)相應的業務經營許可,具體條件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條 旅行社不(bù)得(de)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爸章以其他(tā)形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
第三十一條 旅行社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jī空海n),用于旅遊者權益損害賠償和墊付旅遊者人林什身安全遇有危險時(shí)緊急救助的費用。
第三十二條 旅行社為(wèi)招徕、組織旅遊者發布信息,師醫必須真實、準确,不(bù)得(de)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遊者。
第三十三條 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組織、接待旅遊者,不(bù)得(de)安間銀排參觀或者參與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hu懂好ì)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
第三十四條 旅行社組織旅遊活動應當向合格的供湖通應商訂購産品和服務。
第三十五條 旅行社不(bù)得(de)以不(bù)合理的低(dī)價組織光草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并通(tōng)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那也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bù)正當利益。
旅行社組織、接待旅遊者,不(bù)得(de)指定具體購物場所美這,不(bù)得(de)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緻土開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bù)影響其他(tā)旅遊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發生違反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旅遊者有權在旅遊行程結線用束後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為(wèi)其辦理身吃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
第三十六條 旅行社組織團隊出境旅遊或者組織、接待團隊入境旅遊,應當按照規定安城煙排領隊或者導遊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條 參加導遊資(zī)格考試成績合格你匠,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相關旅遊行業組織注冊的人員,可以申請取得東懂(de)導遊證。
第三十八條 旅行社應當與其聘用的導遊依法訂立勞你分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huì)保險費用。
旅行社臨時(shí)聘用導遊為(wèi)旅遊在地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全額向導遊支付本法第六十條第公讀三款規定的導遊服務費用。
旅行社安排導遊為(wèi)團隊旅遊提供服務的,不(bù)得(de)要求導遊墊訊山付或者向導遊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九條 取得(de)導遊證,具有相應的學曆、語言能開嗎力和旅遊從業經曆,并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的人員,可以申請取得(de)領隊章術證。
第四十條 導遊和領隊為(wèi)旅遊者提供服務必須接受店兒旅行社委派,不(bù)得(de)私自承攬導遊和領隊業務。
第四十一條 導遊和領隊從事業務活動,應當佩戴導遊證、領隊證,遵守職上技業道德,尊重旅遊者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向旅遊者告知和解釋旅遊文明行為(w費見èi)規範,引導旅遊者健康、文明旅遊,勸阻旅遊者鐵遠違反社會(huì)公德的行為(wèi)。
導遊和領隊應當嚴格執行旅遊行程安排,不(bù)得(de)擅自變更旅遊行程或者中我站止服務活動,不(bù)得(de)向旅遊者新謝索取小費,不(bù)得(de)誘導、欺騙、強迫分樹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愛區遊項目。
第四十二條 景區開(kāi)放應當具備下列條中信件,并聽取旅遊主管部門的意見:
(一)有必要的旅遊配套服務和輔助設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設施及制度,經過安全風短友險評估,滿足安全條件;
(三)有必要的環境保護設施和生态保護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tā)條件。
第四十三條 利用公共資(zī)源建設的景區的門票以及景區那秒内的遊覽場所、交通(tōng)工(gōng)具等另行收費項目,實行政府定鐘吃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嚴格控制價格上漲。拟收費或者提高價格的,應當舉行聽低她證會(huì),征求旅遊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森少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資(zī)源建設的景區,不(bù)得(de)通(tōng)過增得厭加另行收費項目等方式變相漲價;另行收費項目已收路美回投資(zī)成本的,應當相應降低(dī)價格或者取消收費。
公益性的城市公園、博物館、紀念館等,除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珍貴文物收藏單位務公外,應當逐步免費開(kāi)放
第四十四條 景區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門票價格、另行收費項目的價格及團體收費價格就近。景區提高門票價格應當提前六個月公布。
将不(bù)同景區的門票或者同一景區内不(bù)同我知遊覽場所的門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後的價格不雜和(bù)得(de)高于各單項門票的價格之和,且旅遊者有權選擇購買計見其中的單項票。
景區内的核心遊覽項目因故暫停向旅遊者開(kāi)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務的,如聽應當公示并相應減少收費。
第四十五條 景區接待旅遊者不(bù)得(de外畫)超過景區主管部門核定的最大(dà)承載量。景區應當公布景區主管花西部門核定的最大(dà)承載量,制定和實施旅遊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門票東姐預約等方式,對景區接待旅遊者的數量進行控制。
旅遊者數量可能達到最大(dà)承載量時(shí),景區應書妹當提前公告并同時(shí)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湖車景區和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shí)采取疏導、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條 城鎮和鄉(xiāng)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鐵算者其他(tā)條件依法從事旅遊經營,其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這跳轄市制定。
第四十七條 經營高空、高速、水上、潛水、探險等高風險湖信旅遊項目,應當按照國家(jiā)有關規定取得(d南多e)經營許可。
第四十八條 通(tōng)過網絡經營旅行社業慢計務的,應當依法取得(de)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木店,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标明其業務經營許可證信息村去。
發布旅遊經營信息的網站,應當保證其信息真實、準确。
第四十九條 為(wèi)旅遊者提供交通(tōng)、住宿、餐飲那來、娛樂等服務的經營者,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現頻義務。
第五十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财産安全男身的要求。
旅遊經營者取得(de)相關質量标準等級的,其設施和服務不(bù)得(de)低(門照dī)于相應标準;未取得(de)質量标準等級的,不(bù)得(de)使用相關質水是量等級的稱謂和标識。
第五十一條 旅遊經營者銷售、購買商品或者服火什務,不(bù)得(de)給予或者收受賄賂。
第五十二條 旅遊經營者對其在經營活動中知悉的旅遊者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鐵分密。
第五十三條 從事道路旅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遵現在守道路客運安全管理的各項制度,并在車(chē)輛顯著位置明示道腦電路旅遊客運專用标識,在車(chē)廂内顯著位置公示經營者和駕駛人信息、謝年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監督電話等事項。
第五十四條 景區、住宿經營者将其部分經營項目或者場地交由他(tā)人從亮明事住宿、餐飲、購物、遊覽、娛樂、旅遊交通(tōng)等經營的,應當對務國實際經營者的經營行為(wèi)給旅遊者造成的損害承擔山作連帶責任。
第五十五條 旅遊經營者組織、接待出入境旅遊,發著門現旅遊者從事違法活動或者有違反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及城從時(shí)向公安機關、旅遊主管部門或者我國駐外機構報兒志告。
第五十六條 國家(jiā)根據旅遊活動的風險程度,對旅行社、住宿、旅司船遊交通(tōng)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高風險旅遊項什好目等經營者實施責任保險制度。
第五章 旅遊服務合同
第五十七條 旅行社組織和安排旅遊活動,應當與旅遊者訂立合同。
第五十八條 包價旅遊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下謝術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遊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遊行程安排;
(三)旅遊團成團的最低(dī)人數;
(四)交通(tōng)、住宿、餐飲等旅遊服務安排和标準;
(五)遊覽、娛樂等項目的具體内容和時(shí)間;
(六)自由活動時(shí)間安排;
(七)旅遊費用及其交納的期限和方式;
(八)違約責任和解決糾紛的方式;
(九)法律、法規規定和雙方約定的其他(tā)事項。
訂立包價旅遊合同時(shí),旅行社應當向旅遊者詳我計細說(shuō)明前款第二項至第八項所載會媽内容。
第五十九條 旅行社應當在旅遊行程開(kāi)始前向旅遊者提供旅木不遊行程單。旅遊行程單是包價旅遊合同的組成部分機月。
第六十條 旅行社委托其他(tā)旅行社代理銷售包價旅遊産品并與旅醫市遊者訂立包價旅遊合同的,應當在包價旅遊合同中載明委托社和代友區理社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依照本法規定将包價旅遊合同中的接待業務委托給地接社履行的,應當在身房包價旅遊合同中載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導遊為(wèi)旅遊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在包價旅遊吧厭合同中載明導遊服務費用。
第六十一條 旅行社應當提示參加團隊旅遊的生請旅遊者按照規定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六十二條 訂立包價旅遊合同時(shí),旅行社應當志計向旅遊者告知下列事項:
(一)旅遊者不(bù)适合參加旅遊活動的情形;
(二)旅遊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
(四)旅遊者應當注意的旅遊目的地相關法律、法規和風術好俗習慣、宗教禁忌,依照中國法律不(bù)宜參加的校錯活動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tā)應當告知煙事的事項。
在包價旅遊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規定事項的,旅行社也應當告知旅遊者。
第六十三條 旅行社招徕旅遊者組團旅遊,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b這到ù)能出團的,組團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遊應當至少提前電東七日通(tōng)知旅遊者,出境旅遊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通(tō市林ng)知旅遊者。
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bù)能出團的,組團社經女老征得(de)旅遊者書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tā)旅行社履行合同。組團山光社對旅遊者承擔責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對組團社承擔責任。旅遊唱朋者不(bù)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向旅遊者退還坐業已收取的全部費用。
第六十四條 旅遊行程開(kāi)始前,旅煙開遊者可以将包價旅遊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旅行社沒務但有正當理由的不(bù)得(de)拒絕,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和第三人承擔。
第六十五條 旅遊行程結束前,旅遊者解除合同遠森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将餘款退還旅遊者。
第六十六條 旅遊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請美除合同:
(一)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tā)旅遊者健康和安全的;
(二)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bù)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三)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huì)公德的活動的;
(四)從事嚴重影響其他(tā)旅遊者權益的活動,且不(bù)聽服線勸阻、不(bù)能制止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tā)情形。
因前款規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将們術餘款退還旅遊者;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遊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 因不(bù)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答兵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bù)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的拿村,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合同不(bù)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遊者均可以解除畫務合同。合同不(bù)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音姐經向旅遊者作出說(shuō)明,可以在合理範圍内變更合同;著師旅遊者不(bù)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b雪樹ù)可退還的費用後,将餘款退還旅遊者;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議看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
(三)危及旅遊者人身、财産安全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女書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遊者分擔。
(四)造成旅遊者滞留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美一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刀我行社與旅遊者分擔。
第六十八條 旅遊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協銀電助旅遊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遊者指定的合理地點。由于旅行社或司機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緻合同解除的,返程費友樂用由旅行社承擔。
第六十九條 旅行社應當按照包價旅遊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不(bù刀司)得(de)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安排。
經旅遊者同意,旅行社将包價旅遊合同中的接待業務委托給其他(tā)具有相應資(頻會zī)質的地接社履行的,應當與地接社訂立書面委托合同,坐光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向地接社提供與旅遊者跳工訂立的包價旅遊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bù)低(dī)于接待和服志離務成本的費用。地接社應當按照包價旅遊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務。
第七十條 旅行社不(bù)履行包價旅遊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bù新雨)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西日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财産損失的,應當道我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遊者要求仍時動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滞留等嚴重後果的,旅遊者還可以店子要求旅行社支付旅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森新賠償金(jīn)。
由于旅遊者自身原因導緻包價旅遊合同不(b歌哥ù)能履行或者不(bù)能按照約定履行,或票件者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财産損失的,旅行社不(bù)承擔責任。
在旅遊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旅行社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的黃低,應當對旅遊者的人身損害、财産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十一條 由于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少河緻違約的,由組團社承擔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文窗
由于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财産損失的個樹,旅遊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輔助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可微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用樹但是,由于公共交通(tōng)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市但、财産損失的,由公共交通(tōng)經營者為少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應當協助旅遊者向公共交通(tōng)經營南路者索賠。
第七十二條 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shí),損害旅行社、履行輔助遠街人、旅遊從業人員或者其他(tā)旅遊者的合法權益的,樹船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三條 旅行社根據旅遊者的具體要求安大我排旅遊行程,與旅遊者訂立包價旅遊合同的,旅遊者請求變更旅遊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用海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
第七十四條 旅行社接受旅遊者的委托,為(w嗎可èi)其代訂交通(tōng)、住宿、餐飲、遊覽、娛樂等旅遊服務,收取代辦長熱費用的,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因旅行社的過錯(cuò)給旅遊友報者造成損失的,旅行社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旅行社接受旅遊者的委托,為(wèi)其提供旅遊慢離行程設計、旅遊信息咨詢等服務的,應當保證設計合理、可行,信息及時可草(shí)、準确。
第七十五條 住宿經營者應當按照旅遊服務合同的約定為(wèi)團隊旅遊者提供些地住宿服務。住宿經營者未能按照旅遊服務合同提供服務的短對,應當為(wèi)旅遊者提供不(bù)低(dī)于原定标做亮準的住宿服務,因此增加的費用由住宿經營者承擔;但由于不(bù)可我公抗力、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造成不(bù)能提供服務的,住宿經營者應當事上協助安排旅遊者住宿。
第六章 旅遊安全
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旅遊安全工(gōng)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紅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履行旅遊安全監管職責。
第七十七條 國家(jiā)建立旅遊目的地安全風險提示制度醫南。旅遊目的地安全風險提示的級别劃分和實施程序,由國務院旅遊主管部門會(hu友路ì)同有關部門制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将旅遊安全作為(wèi)突發事件監測和評事市估的重要内容。
第七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将旅遊應急管理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制定工月應急預案,建立旅遊突發事件應對機制。
突發事件發生後,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采取措施開(kāi)展救樹文援,并協助旅遊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遊者指定的合理地點。
第七十九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安全生産管理短明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jiā)标準、行業标準,具備相應的安全通數生産條件,制定旅遊者安全保護制度和應急預案。海公
旅遊經營者應當對直接為(wèi)旅遊者提供服務的從業人員開(kāi)展經常性聽間應急救助技能培訓,對提供的産品和服務進行安全檢驗、監測和評估,采取必要措施些會防止危害發生。
旅遊經營者組織、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森森人等旅遊者,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八十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就旅遊活動中的下列事項,以通小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遊者作出說(shuō)明或者警問短示:
(一)正确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範和應急措施;
(三)未向旅遊者開(kāi)放的經營、服務場所和設施、設備河草;
(四)不(bù)适宜參加相關活動的群體;快窗
(五)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财産安全的其他(tā)情形。
第八十一條 突發事件或者旅遊安全事故發生後,旅遊經營相媽者應當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依法履行報告義務,并對旅遊者作出妥善安排。高商
第八十二條 旅遊者在人身、财産安全遇有危險時(shí),有權請求旅遊經營者章機、當地政府和相關機構進行及時(shí)救助。
中國出境旅遊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時(shí),有權請求我國駐當地機構在其職月空責範圍内給予協助和保護。
旅遊者接受相關組織或者機構的救助後,應當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吃妹費用。
第七章 旅遊監督管理
第八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討林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内對旅遊市場實施監督管理木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旅遊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和笑水工(gōng)商行政管理、産品質量監督、交通(tōng)等執法部門對相關旅遊經東了營行為(wèi)實施監督檢查。
第八十四條 旅遊主管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不(bù)得(de)紅笑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監督管理對象收取費用。
旅遊主管部門及其工(gōng)作人員不(bù)得(de)參與任何形式那得的旅遊經營活動。
第八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有權麗司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檢查:
(一)經營旅行社業務以及從事導遊、領隊服務是否取得(de)經營、執業許可;
(二)旅行社的經營行為(wèi);
(三)導遊和領隊等旅遊從業人員的服務行為(wèi);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tā)事項。
旅遊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實施監督檢查,可些科以對涉嫌違法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tā)資(zī)料進行查閱、鐵可複制。
第八十六條 旅遊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其監督檢查人員不(制廠bù)得(de)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監督檢在計查人員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的,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監督檢查人員對在監督檢查中知悉的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應當依件行法保密。
第八十七條 對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有關單也土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rú)實說(shuō歌村)明情況并提供文件、資(zī)料,不(bù)得(de)拒絕、阻礙和隐瞞。
第八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雪爸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中或者在處理舉報、投訴時(器制shí),發現違反本法規定行為(wèi)的,應當依法及時(shí)作出處紅從理;對不(bù)屬于本部門職責範圍的事項,應當及時(購舞shí)書面通(tōng)知并移交有關部門查處。
第八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旅遊違法行為(wèi)場唱查處信息的共享機制,對需要跨部門、跨地區聯合查處的違法行房工為(wèi),應當進行督辦。
旅遊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shí)向社會(huì)公靜商布監督檢查的情況。
第九十條 依法成立的旅遊行業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制到計定行業經營規範和服務标準,對其會(huì)員的經營行為(wèi)朋爸和服務質量進行自律管理,組織開(kāi)展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從業人森黃員素質。
第八章 旅遊糾紛處理
第九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或者設立統一的旅遊投歌靜訴受理機構。受理機構接到投訴,應當及時(shí)進行處理或者移交村男有關部門處理,并告知投訴者。
第九十二條 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可以通(tōng)過下列途徑解頻草決:
(一)雙方協商;
(二)向消費者協會(huì)、旅遊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員校
(三)根據與旅遊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十三條 消費者協會(huì)、旅遊投河謝訴受理機構和有關調解組織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依法對旅遊者與旅遊經營公煙者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 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旅遊者一方人數衆多并視相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選代表人參加協商、調解、仲裁、吃市訴訟活動。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秒明業務的,由旅遊主管部門或者工(gōng)商行政個現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de),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機年所得(de)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de)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有關場低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懂妹三項業務,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業機者以其他(tā)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除依不慢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并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見就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章麗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六條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兒在(wèi)之一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de)的雪,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樂制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制也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tā)直接責任人員,紅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為(wèi)出境或者入境團隊旅遊安舞場排領隊或者導遊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de)導遊證或者領隊證的人員提供導遊或者領隊服務鐘高的;
(三)未向臨時(shí)聘用的導遊支付導遊服務費用的;
(四)要求導遊墊付或者向導遊收取費用的。
第九十七條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wèi)之一的,由旅現對遊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de),并處五科要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de)五萬元以上如商的,并處違法所得(de)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弟跳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區嗎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tā)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鄉站款:
(一)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遊者的;
(二)向不(bù)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産品和服務的;
(三)未按照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
第九十八條 旅行社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讀事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de),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影長違法所得(de)三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de)一倍以上五倍制中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藍討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tā)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de),又海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遊證、領隊證。
第九十九條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報告義務的,得都由旅遊主管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樹河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tā)直接責任人員爸道,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遊證、領隊證。草和
第一百條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wèi)之一的,由旅遊主管部門湖子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業整頓;造成旅遊者滞件服留等嚴重後果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暗學(tā)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鐘物遊證、領隊證:
(一)在旅遊行程中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安排,嚴重損害旅遊者子年權益的;
(二)拒絕履行合同的;
(三)未征得(de)旅遊者書面同意,委托其他(tā)旅行社履行包價旅遊合同頻謝的。
第一百零一條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安排旅遊者參觀或者參與違反我國光山法律、法規和社會(huì)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的,由內關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de),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二萬元以上二時制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友電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tā)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算商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遊證、領隊證。
第一百零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de)導遊證或者領隊證從事導還上遊、領隊活動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de),并處一千書光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予以公告。
導遊、領隊違反本法規定,私自承攬業務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懂吧沒收違法所得(de),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遊男體證、領隊證。
導遊、領隊違反本法規定,向旅遊者索取小費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門輛,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員文暫扣或者吊銷導遊證、領隊證。
第一百零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被吊銷導遊證、領隊證的導遊、睡唱領隊和受到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處罰的旅行分金社的有關管理人員,自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bù)得(銀從de)重新申請導遊證、領隊證或者從事旅行社業畫站務。
第一百零四條 旅遊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予或者收受賄賂的友知,由工(gōng)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視東處罰;情節嚴重的,并由旅遊主管部門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一百零五條 景區不(bù)符合本法規定的開(kāi)放條件而接待旅遊去男者的,由景區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符合開森長(kāi)放條件,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窗樂款。
景區在旅遊者數量可能達到最大(dà)承載量現一時(shí),未依照本法規定公告或者未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未我器及時(shí)采取疏導、分流等措施,或者超過最大(dà)街嗎承載量接待旅遊者的,由景區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熱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一個月至六個月。
第一百零六條 景區違反本法規定,擅自提高門票或者另行收費項目的價格,或者有坐去其他(tā)價格違法行為(wèi)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錢林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零七條 旅遊經營者違反有關安全生産管理公務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或者國家(jiā)标準、行裡北業标準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零八條 對違反本法規定的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旅遊主管部門和有關部話和門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huì)公布。
第一百零九條 旅遊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gōng)作人員在慢可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男城徇私舞弊,尚不(bù)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一百一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間空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一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旅遊經營者,是指旅行社、景區以及為(wèi)旅遊者提通男供交通(tōng)、住宿、餐飲、購物、娛樂等服務的經營者。
(二)景區,是指為(wèi)旅遊者提供遊報快覽服務、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場所或者區域。
(三)包價旅遊合同,是指旅行社預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影新(tōng)過履行輔助人提供交通(tōng)、住宿、白歌餐飲、遊覽、導遊或者領隊等兩項以上旅遊服務,旅遊者以總價支付旅遊費用的合同。玩來
(四)組團社,是指與旅遊者訂立包價旅遊合同的旅行社。
(五)地接社,是指接受組團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遊者的旅行社。
(六)履行輔助人,是指與旅行社存在合同關系,協助其履行包價旅遊合同義務見但,實際提供相關服務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